發(fā)布時間:2015-07-07 來源: 瀏覽量:
來自新華社、中國人大網、CFDA網站綜合消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中國人大網中國法律法規(guī)信息系統(tǒng)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最新版本,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網站“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相關內容已相應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三、刪去第五十五條。
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并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五、刪去第一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原《藥品管理法》中相關條款:
第七條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yè),須經企業(yè)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fā)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
《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fā)證。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生產企業(yè),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產業(yè)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十四條 開辦藥品批發(fā)企業(yè),須經企業(yè)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fā)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yè),須經企業(yè)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fā)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fā)證。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經營企業(yè),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五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guī)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藥者的正當利益。
藥品的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和醫(yī)療機構必須執(zhí)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
藥品生產企業(yè)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藥品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